一、法務部「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修正草案會議,於110年9月16日上午10時,假法務部2樓會議室舉辦,由法務部蔡政務次長碧仲擔任主席,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法務部檢察司、全國律師聯合會及除了苗栗、雲林、嘉義、花蓮等地以外之各地方律師公會派員代表參加!
二、本次會議是為了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結果,針對我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再為檢討、追蹤,並對「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草案(下稱系爭草案)中有關律師應拒絕委任或終止委任之情形、由第三方辦理確認身分、新科技運用、監理等相關規定做出部分條文修正,以符合國際上對於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標準。
三、會中全律會及台北律師公會針對本次修正條文均有做出修正意見,其中就第四條之一律師確認委任人身分時,法務部主張就律師確認委任人身分時,若委任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有拒絕提供、持用偽變造或使用匿名、假名或虛設之行號或團體名義,無正當理由未依期限提供、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或模糊不清、或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律師並沒有考量婉拒之空間,惟是否有侵犯律師執業自由,是全律會及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所疑慮的部分。
四、第六條之一則是針對律師委託第三人辦理確認委任人、代理人、實質受益人之身分或委任關係者,仍有負擔相關查證之義務,以及相關適當之防制措施。
五、第十三條之一則針對律師如運用新科技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所定事務或使用新支付機制前也應有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措施,惟全律會代表表示何謂新科技與新支付機制惟不確定法律概念,定義不明之情況下,容易讓律師無所適從。
六、第十八條則針對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有配合法務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措施。
七、雖然各界代表都有不同的意見,但在蔡次長的指揮下,都能夠順利調和不同立場,並讓會議順利完滿結束,修法部分則會在與語彙各界代表在行討論出可行方案!(真)